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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莫忘記調整稅額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須特別注意事項彙列如下: (參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228新聞稿)

  1.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包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2. 依現行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資本公積得用於發給新股或現金。 (1)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2)取得資本公積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並應併入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恐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3. 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恐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若尚未經稽徵機關調查而自動更正申報,仍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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