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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旅居海外之國民,如何判斷是否屬所得稅法第7條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按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解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皆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易言之,海外僑民有下列二種情形,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有戶籍+居住合計滿31天。

2.有戶籍+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不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年度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法納稅,其課稅方式,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原則上以扣繳方式完納稅捐;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說明,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另有關外籍配偶應如何課徵所得稅,參照台北國稅局107年12月27日之新聞稿說明,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依所得稅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夫妻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屬非境內居住者,若有我國來源所得時,可選擇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就源扣繳完納稅捐,由夫妻之另一方國人單獨辦理申報。

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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