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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財政部108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000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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